(2015)银立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晓亢与郭霖颖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亢,郭霖颖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立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亢,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许永强、金婧,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霖颖,女,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李晓亢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1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晓亢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被上诉人郭霖颖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依上述法律规定诉至一审法院,不存在一审法院无管辖权的情形。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应当对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予以驳回。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判令如请。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郭霖颖的住所地为福建省仙游县,因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 敏审判员 俞红霞审判员 苏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娅楠附: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