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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5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吕英、临安市安达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临安市安达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英,临安市安达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551-2号原告吕英。委托代理人姚桂明,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临安市安达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雨林。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建新。委托代理人金小宙。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英被告临安市安达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英于2015年5月28日以需要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行使处分权,申请撤诉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吕英负担。审判员  马钱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