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东明与高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明,高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187-1号原告杨东明。被告高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明诉被告高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智名下的荥阳市嘉禾芙蓉园7号楼三单元三层305号室房产一套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高智名下的荥阳市嘉禾芙蓉园7号楼三单元三层305号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依法对担保人陈琼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