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雷云露与被上诉人刘孟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云露,刘孟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云露,乾安县人,公务员,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毕文明,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孟君,沈阳市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周宇辉,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雷云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雷云露及委托代理人毕文明,被上诉人刘孟君的委托代理人周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16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雷云露。审判长 庞 丽审判员 邰伟莉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晋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