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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逄某某与逄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某某,逄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070号原告逄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逄某甲,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逄某某与被告逄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逄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逄某某负担。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祥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