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逄某某与逄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某某,逄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070号原告逄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逄某甲,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逄某某与被告逄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逄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逄某某负担。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祥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