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达达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绰号兵兵,男,生于1992年4月5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州市达川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1月6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抓获,同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5月18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朱世健,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达川检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昊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安娜并主审、人民陪审员吴梅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朱世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与王某甲(已判刑)、蔡某甲(已判刑)、马某甲(已判刑)、王某乙(巳判刑)、杨某甲(已判刑)、陈某甲(已判刑)及在美天KTV上班的徐某甲等人在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潮州砂锅海鲜大排档吃饭。期间,王某甲因琐事与徐某甲发生争吵,并扬言“信不信我把美天砸了”,蔡某甲便对王某甲说大不了砸了赔偿对方,“王哥,只要你一句话。”王某甲默许后,蔡某甲便安排被告人郑某甲与马某甲、王某乙、杨某甲带上砍刀、钢管去砸美天KTV的大门,并安排陈某甲开自己的白色宝马牌轿车前往接应。3时许,被告人郑某甲与马某甲、王某乙、杨某甲分别手持砍刀、钢管对美天KTV的大门实施打、砸,随后乘坐陈某甲驾驶的白色宝马牌轿车逃离现场。得知美天KTV的大门被砸后,王某丁对徐某甲说:“这次砸了美天,如果你还在美天上班,我看见你在美天上一天班我就砸一次美天。”随后,王某甲、蔡某甲及徐某甲等人离开潮州砂锅海鲜大排档。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的大门价格为21490元。案发后,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2149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辩称,我当时喝醉了,头脑不清醒,是被他们拖起去的,我当时拿着砍刀站在旁边看,没有动手。我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在本案中情节显著轻微,被告人的作用及地位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事实,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且被害人的损失已获得赔偿,建议对被告人量刑时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与蔡某甲、马某甲、王某乙、杨某甲、陈某甲、及在美天KTV上班的徐某甲及王某甲等人在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潮州砂锅海鲜大排档吃饭。期间,王某甲与徐某甲发生了争吵,争吵中,王某甲质问徐某甲:“你答应到我那里去上班,怎么不来,你信不信我把美天给砸了。”徐某甲回答说:“你自己去砸,又不是我开的,关我什么事?”。被告人蔡某甲便对王某甲说:“大不了砸了赔偿对方,王哥,你一句话,”并安排马某甲、王某乙、杨某甲、被告人郑某甲带上砍刀、钢管去砸美天KTV的大门,陈某甲开蔡某甲的白色宝马轿车前往接应。当日凌晨3时许,马某甲、王某乙、杨某甲及被告人郑某甲手持砍刀、钢管对美天KTV的大门实施打砸,随后乘坐陈某甲驾驶的白色宝马轿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损坏的大门价格为21490元,案发后,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1490元。同时查明,蔡某甲、马某甲、王某乙、陈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0日均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王某甲、杨某甲被我院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人现均已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案件的来源系被害单位的工作人员当晚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户籍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5年1月6日17时20分左右在达川区店子梁社区正全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4.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砸毁的大门价值为21490元。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9月11日达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打黑中队扣押王某甲所有的100元面值的人民币260张。6.证人证言。(1)证人罗某甲、伍某甲、申某甲的证言,均证实了美天娱乐会所大门案发当晚被一群年轻男子砸毁的事实,三人均系美天会所工作人员。(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建军在家里无聊的时候就给我说他和“马儿”还有“兵兵(指郑某甲)”“海军”(又名改改)4个人一起去把美天大门的玻璃砸坏了的。(3)证人桂某(瑶瑶)的证言,证实我从蔡某甲的小弟“马儿”处听说过他做了砸美天大门的事实,但“马儿”受何人指使、砸门原因,“马儿”叫其不要多问。(4)证人徐某甲(梦某)的证言,证实王某甲叫我去西外007会所去上班,我表示不去,王某甲说:“你不去,你信不信我把美天的门给你砸了”,在此之前的两天时间他也说过同样的话,当时我以为他开玩笑,也没有管他,就说:“你要砸就去砸,美天又不是我开的。”这时,蔡某甲就说:“王哥,只要你一句话。”说完后,“小白”和另外那个想打我那个人就说砸就砸嘛,当时他们都很冲动,随后,蔡某甲、“小白”还有想打我那人就说的去把“东西”拿起,当时我以为他们是做样子给我看,就没有管他们,自己在耍手机,蔡某甲当时就跟我说:“梦某,今天晚上美天大门被砸了,这个事情不关你们的事,你什么也不知道,”我说本来就不关我的事。这时,桌上就走了几个人,其中包括陈某甲,他们应该是去拿“东西”砸门去了。过了几分钟,有个人就回来跟王哥、蔡某甲他们说门已经砸了,说完他们几个就走了的。(5)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美天会所的服务员。当晚,梦某很少说话,一直都是王某甲在发火,把梦某凶到起,我听见王某甲当着梦某说了一句:“你信不信我等一会儿就去把美天砸了。”我们当时都没有开腔。(6)证人于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我将当天娱乐会所的营业款7000元送到王某甲吃大排档的潮州砂锅店,我看见桌子上有王某甲、徐某甲、蔡某甲、郑某乙、松某、还有七、八个年轻人,我叫不出来名字,但我知道都是蔡某甲的小弟。蔡某甲喊我喝酒,我未喝,就坐在桌上吃东西,王某甲就一直在喊徐某甲去西外007会所上班,因为当时王某甲和梦某在耍朋友,梦某本身一直在美天娱乐会所上班,梦某就不想到我们店里上班。王某甲当时就很生气,说:“你答应了我,现在又不来,你信不信我让你没好日子过,老子把你美天给你砸了,”梦某也在发火,说你砸哟,美天又不是我的,蔡某甲当时就说了一句:“怕啥子嘛,砸个美天算啥子嘛,大不了砸了我赔,王总,只要你一句话,”说完后王某甲的小弟郑某乙就一人先往美天娱乐会所冲了过去,我就去拉郑某乙,他还对我发火,我就继续回到大排档,对王某甲说:“静某胆子小,不该去砸,我拉他他还不听我的”。王某甲没有管我,继续和蔡某甲在聊天,这时,蔡某甲就接了个电话,电话对方的人我不清楚,我只看到蔡某甲拿着电话在问:“事情做好没有,是不是全部砸了的,确定已经砸烂了的嘛,那就好,你们先回去。然后蔡某甲又安排的旁边的人去给他们找车,把他的小弟先送起走,王某甲也喊静某先走,桌子上就只剩下我、蔡某甲、王某甲、梦某,蔡某甲就叫我们继续喝酒。(7)证人郑某乙(静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和我老板王某甲在2013年5月23日到达州来经营007会所,我任仓库管理员。2013年7月1日晚我在店里上班,当晚20时左右,一个外号叫“松某”的人带了5个人左右的年轻人到我们店里消费,期间,“松某”就给我介绍其中一个他的哥哥叫蔡某甲,是社会上认的哥,介绍了以后我就和他们喝酒。凌晨1时左右,松某、王总就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南外镇美天会所附近吃烧烤大排档。我过去后看见有3桌拼起的大桌子,周围坐了10几人左右,我认识王总、梦某、松某、蔡某甲,其他人我不认识,他们有的是包间过来的,有的是后面来的。在吃排档的时候,王总问梦某为什么今天不到007来上班,梦某说老板不让走,然后他们一直就因这件事在争论,蔡某甲最开始也在劝梦某和王某甲,后他们二人越吵越厉害,王总就说“你如果不到我那里上班,你们美天也好不了(意思就是要去找美天的麻烦),梦某当时就说:“你要砸就去砸,反正又不是我开的。”说了这句话以后,蔡某甲就接过话:“你们美天的老板我也认识,大不了砸了,我给他讲一下,赔钱给他就是。他旁边的另外一个人就站了起来,说了句什么我忘了,意思是愿意帮王总这个忙,以后大家就是朋友了。他们还在说话的时候,我觉得自己也是007会所上班的人,自己也应该帮王总,我一个人先起来就朝美天会所走了过去。我走到美天会所大门旁边的时候,看见有保安过来了,他问我在干嘛,我就推了一下广告牌,回了他一句没干什么。这时阿华(于某甲)就跟着过来劝我,他看我喝多了,就叫我快点回去,我俩往回走的时候,我看见4、5个年轻人就手持1米多长的砍刀冲了过去,对着**的大门一阵乱砸,我看见他们砸了,我就赶紧坐车回家了。(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日凌晨2时左右,我在美天KTV打扫卫生,我听见美天大门有东西在敲砸玻璃,我就过去看见有4个人手持接近1米长的砍刀对我们的大门一阵乱砸,整个过程持续了一、两分钟,砸完他们就跑了。我看见大门被砸坏完了,玻璃没得一张完整的,大门钢柱都被砍坏了的。然后我看见砸门的4个人跑到我们隔壁的**联谊会所上了一台白色的轿车跑了,轿车车头都是调好了的。(9)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日凌晨2时50分左右,我在美天KTV打扫卫生,当时我听见玻璃破碎的声音,我以为二楼的什么东西坏了,就去看,结果人都跑了。后从监控里面看到他们是用刀砍的。后我听李某甲说他们在华府联谊会所上了一台白色的轿车跑了。(10)证人蒲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2日,我从达州市看守所A03监室转至B02监室,我在B02监室就认识了一个叫陈某甲的。我们一直关关系处得很好,他得知我以前在大学教过书,就把他的一些事情讲给我听,并向我咨询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从陈某甲处得知,他是因为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拘留在达州市看守所,他将他的起诉书给我看,他本以为自己的事情是个小事,没想到有可能会被判刑。他还说他们那个事情里面有个外号叫“兵兵”的,在整个事情中起主要作用,结果跑了,早知道他也该跑。然后我就在跟他接触过程中,有意识地打听“兵兵”的相关信息,还从陈某甲箱子里一张电话卡片上看到了“兵兵”的电话号码:131********,我就赶紧将这些情况报告给了达州市看守所的领导。2013年7月2日,王某甲、蔡某甲、陈某甲、兵兵等人在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潮州砂锅海鲜大排档吃饭,王某甲就给在美天KTV上班的徐某甲(女)打电话,叫他一起吃东西,徐某甲来之后不知怎么与王某甲发生了争吵,王某甲对徐某甲说:“信不信我把美天砸了!”蔡某甲就安排兵兵等人拿着砍刀和钢管区将美天的门砸了。陈某甲说,在整个事件中兵兵都全程参与,而且起主要作用。但是作案后兵兵等人都潜逃了,兵兵至今还未归案。听陈某甲说“兵兵”姓郑,别人都叫他“兵兵”。7.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的一天晚上,蔡某甲给我打电话,叫我到南外美天娱乐会所旁边的潮州砂锅粥大排档去喝点酒,我当时在家里已经吃了晚饭,接了电话后就一个人从三里坪家中去的。我去的时候蔡某甲他们男男女女有10多个人在那里吃东西,我们一直喝酒喝到第二天的0时许,当时吃饭因为人多是几张桌子拼起的,我坐在一边,蔡某甲和马儿他们坐在一边,0时许的时候,马儿就走到我面前来叫我,说有点事,我也没有问什么事就跟着马儿出了大排档,跟着他走到大排档外面的花台和栏杆中间,我去的时候改改和海儿已经站在那里了,不知道哪个就给我递了把刀,我接了刀后马儿就说我们过去把美天敲了,马儿就带头往美天走,改改和海儿提着刀走在中间,我走最后,到了美天大门口,马儿就提砍刀砍美天的大门,我们3个人也跟着用砍刀砍美天的大门和门把,把大门玻璃敲烂了我们就走了的。(2)同案犯蔡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2日凌晨与王某甲、“静某”、陈某甲、“马儿”、“梦某”等人一起在南外通川桥南头“潮州砂锅”大排档喝夜啤酒。(3)同案犯陈某甲的供述,证实王某甲是当晚通过蔡某甲介绍才认识的,不知道是谁安排的人去砸的美天。(4)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1日晚上砸门的工具是蔡某甲安排他的小弟拿来的,具体从哪里拿的我没有看清楚,我估计不是从店里就是从蔡某甲的车里拿出来的,因为他们拿工具的时间很短。蔡某甲先安排的人去砸美天的门,随后又喊坐在我们桌子上的另外一个小弟开他的白色宝马车把动手砸门的那几个人送走。(5)同案犯马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份的一天,我在家里打网络游戏,桂某(外号“瑶瑶”)给我打电话,喊我去通川桥南头“潮州砂锅”喝夜啤酒,我当时在23时30分左右坐的出租车赶往的那里,到了后我看见桌子上有“瑶瑶”、“建军”、“海带”(有时候也喊的他“改改”)、蔡某甲、小白、还有西外007娱乐会所的老板和他司机,还有美天娱乐会所的两个公关小姐。吃了一会儿,我就先走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我回到家的时候,“兵兵”就给我打电话问我做什么事情,那么多人都还在,我一个人跑了不耿直,我于是又马上赶过去了。我在潮州砂锅坐了约5分钟,007会所的老板和其中一个“美天娱乐会所”的公关小姐因为小事情吵起来了,我听起也烦就又离开了,我还没有走到家,“兵兵”就给我打电话喊我快点过去,蔡哥在找我。我又赶过去,过去的时候看见蔡哥喝麻了,那两个人还在吵,007那老板就说那个女公关在美天上班有啥子好的,信不信我这几个兄弟伙一会儿去把店给他砸了,那个女的就赌气说:“你各人有本事就去砸哟。”“小白”这个时候就说了句:“砸就砸哟”,当时我们桌上就只剩下我、兵兵、小白、蔡某甲、建军、海带还有007老板和他的司机以及美天那两个公关。这时,“海带”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袋布袋裹起的砍刀和钢管,就放在潮州砂锅店门口的花台旁边。拿来后,“小白”就说开蔡某甲的宝马车送我们过去,我说:“就这两步路,坐啥子车哟,不坐车。”于是,我就从布袋里拿了一把1米长的砍刀,“海带”、“建军”、“兵兵”也将布袋里面的砍刀和钢管拿起,我们就往“美天”大门口走,在走的时候我们4个人就商量,只是把大门砸了,不要进去砸东西,不要伤人。然后走到大门口的时候,“美天”的大厅里面的灯已经关了,我们分别用自己手中的工具对那个大门实施打砸,我用刀背砍的大门的玻璃和钢柱及门帘,砍了大概约2分钟左右,我们就小跑走了,“小白”就开的蔡某甲的宝马车来拉的我们4个人离开的现场,离开后我们4个人将砍刀和钢管放在宝马车的后排座位下的。“小白”问我去哪里,我说我去通川区308巷,后来我在308下车后就走了的,“小白”就回去接的蔡某甲。当天晚上,我们4个人到的大门处,我和建军走的前面,我们两个人先到就先砸起来了,“海带”和“兵兵”拖的砍刀和钢管走的后面,砸门的砍刀和钢管是“海带”拿来的,他拿来后就放在**砂锅外面的花台处的,砸完后我们将这些工具放在蔡某甲的宝马车后排座位下的。(6)同案犯杨某甲的供述,证实我和马儿耍得好,兵兵、王某乙和我是朋友关系。2013年7月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我不清楚了,当天是凌晨2时左右,我在家睡觉,马儿给我打电话,叫我到潮州砂锅吃大排档,我问有哪些人,他说有蔡某甲、王某乙、兵兵、小白他们,我就坐车到的那儿。我去的时候就坐在马儿旁边的,坐了大概2分钟样子,马儿就跟我说一会儿可能有点事,我问他啥子事,他说一会儿再说,又过了几分钟,马儿端起杯子给桌上的人一起喝了杯酒,喝完后就喊我、建军、兵兵走,我们四人走到旁边的花台处,我看见有一包砍刀,然后,马儿就从那包砍刀里给我们一人发了一把砍刀,给我们几人说,喊我们一起去把美天娱乐会所的大门砸了,我说:“砸不得哟,那是胡某开的,砸了要惹祸。”马儿就说走,意思喊我莫管那么多。因为那一截路都是有监控的,于是我们4人就沿着河边的栏杆处往美天娱乐会所走,在走的过程中,马儿就给我们3个说:“只是砸门,莫把人打了。”我们几人都同意的,马儿、兵兵走的前面,我和建军走的后面,走到美天大门的时候,马儿、王某乙、兵兵就砍的大门玻璃,把玻璃全部砍碎完了的,我砍的大门钢柱子,但是没有砍断,整个过程持续了20秒左右。砍了后我们跑到隔壁的华府联谊会所门口,“小白”就开的白色轿车来接我们,我们上车后把刀放在后排的座位下面的,我就问他们到哪儿去,马儿说先把刀放了,不可能把刀放在车上。随后我就自己打车回三里坪的。(7)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2日凌晨,我和海军、马天(外号马儿)、兵兵4人用砍刀把南外“美天娱乐会所”的门砸烂了的。是我们老大蔡某甲叫小白通知的马天找的我们三个去砸的。我们不清楚砸门的原因,我们当小弟的不敢去问,只要照老大的意思去办就行了。马天、海军、兵兵三人用马天带来的,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大约40公分的白色钢质的砍刀、宽有5公分左右)直接朝着“美天”的大门乱砍,将门玻璃砍烂了的。当天晚上凌晨1时左右,桂某给我说“马儿”喊我们去潮州砂锅吃东西,我就和桂某坐车去的。我们去的时候,桌子上有“改改”、“兵兵”、“马儿”还有一个女娃儿。我们先坐起,马儿就在点菜,菜上齐了,蔡某甲、小白和温州有两个说普通话的人就陆陆续续来了,来后我也没有喝酒,我看桂某喝多了,就先把桂某扶回涛源国际去睡觉。又过了一段时间,马儿给我打电话叫我到潮州砂锅去一趟,有点事情,我就坐车又到了潮州砂锅,到了大排档门口的时候,我看见马儿、兵兵、改改在往美天娱乐会所走,我还没有追到他们,只看见他们三个人已经在美天大门那里动手砸起门来了,我走拢后因为我手上没有刀,我就在那里看,他们三个人手持砍刀在砸门的玻璃,砸了大概不超过30秒,我就先坐的车走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8.辨认笔录。(1)同案犯王某甲的辨认笔录,经王某甲辨认,照片中的11号系蔡某甲;10号马某甲和15号陈某甲就是蔡某甲的小弟;16号郑某乙是帮其看仓库的静某。(2)同案犯杨某甲的辨认笔录,经杨某甲辨认,照片中的1号系黎某(春雷);3号系“小白”(陈某甲);5号系蔡某甲;8号系“马儿”(马某甲);10号系“建军”(王某乙);12号系“兵兵”(郑某甲);其中“马儿”、“建军”、“兵兵”是跟随其一起直接参与持刀砸美天会所大门的同伙,“小白”系驾驶白色轿车帮助逃跑的人。(3)被告人郑某甲的辨认笔录,经郑某甲辨认,照片中4号杨某甲系“改改”;11号马某甲系“马儿”。9.指认现场照片、刑事犯罪现场辨认笔录、提起批准逮捕书,证实经被告人郑某甲现场指认,其砸玻璃门的地点系美天娱乐会所大门处。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美天娱乐会所大门被砸毁的中心现场基本情况:中心现场位于美天会所大门处,大门为双扇外开玻璃材质,镶金属边,门体破损,门体分为上、中、下三层,由金属横条间隔,在上层门体上有一122×76㎝的不规则空洞,空洞周围玻璃呈破裂状;在中层门体上有一50×28㎝空洞;在下层门体上有一20×30㎝的空洞;在门把手上可见有切面整齐的坑洞,大门内外侧地面上均散落着一些碎玻璃。11.视频资料。证实了美天娱乐会所大门2013年7月2日凌晨被几名男子用刀砍砸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甲庭审中辩称没有动手砸门,经查,被告人郑某甲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参与砸美天大门的事实,且有同案犯王某乙、杨某甲、马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因此,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甲在本案中的作用及地位较小,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且被害人的损失已获得赔偿,建议对被告人量刑时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昊代理审判员 王安娜人民陪审员 吴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