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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海盐海宏标准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州国棱机械厂,海盐海宏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国棱机械厂,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前圩村木桥头**号。负责人:刘建国,厂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盐海宏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红益村。法定代表人:韩海军,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常州国棱机械厂因与被申请人海盐海宏标准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嘉盐沈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所以申请本院再审本案,并请求撤销海盐县人民法院2012年6月21日作出的(2012)嘉盐沈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本院通过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现有证据的审查及对原审判决的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不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等问题,故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现再审申请人常州国棱机械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常州国棱机械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钱加政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夏连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琴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