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432号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女,汉族。被告:谷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宽 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