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韩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韩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海亭,东昌府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女,农民。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炳兰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海亭,被告袁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我与被告都是再婚,2011年我老伴去世后,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因为年龄大了,想找个一心一意能过日子就行了。认识被告两个月后感到还行,也没细致的了解就登记结婚,没想到婚后二人性格完全不合,经常生气闹矛盾,不能一心一意的过日子,在无奈的情况下,我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亲朋好友多次相劝,但夫妻感情没任何好转,现原、被告夫妻二人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后无子女,属于个人的用品归个人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袁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尚可,夫妻感情未破裂。因为我与原告都是二婚,所以非常珍惜与原告之间的感情,原告无论是对其本人还是对其家人均非常好,也投入了巨大的感情精力。现在二人还经常一起在双方经营的水果摊销售水果,感情尚可。2013年10月,我检查出左甲状腺乳头状癌症,需长期服用左甲状腺素钠,并且需要3个月定期复查一次。原告应对我尽扶养义务,而不能因为我有病且长期需要吃药就与我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3年10月,被告经医院确诊为左甲状腺乳头状癌,并住院治疗。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相互联系,在相互认可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认定原、被告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原告没有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况且被告身患××,原告应给予被告帮助及鼓励,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要多沟通交流,遇事多商量,努力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共同构建和谐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与被告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炳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