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东执民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金华新鼎建设有限公司与金华华欣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新鼎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华欣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金华新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环城南路永顺大厦2-1002室。法定代表人:徐华娟。被执行人金华华欣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仙源路655号。法定代表人:陈爱珍。申请执行人金华新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华欣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金东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542102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26元。经执行查明,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房产已被永康市人民法院首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