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王鹏峻与侯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峻,侯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王鹏峻,男,汉族,住址四川省江安县,身份证号码:×××3551。委托代理人刘晶,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敏,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身份证号码:×××733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峻诉被告侯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峻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峻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王鹏峻负担。审 判 长 代 敏审 判 员 程仁姬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