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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雪军、黄娟娟和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军,黄娟娟,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军,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黄娟娟,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农民,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黄凤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店面各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所有权及其应份土地。二、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所有权及其应份土地。三、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所有权及其应份土地。四、被执行人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五、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