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芳诉鲁书洪、张志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鲁书洪,张志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91号原告陈芳,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居民。被告鲁书洪,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被告张志良,男,约40岁,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诉被告鲁书洪、张志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芳于2015年5月28日以需另行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撤回起诉。本案免交诉讼费。审判员 张天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一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