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肖健诉被告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健,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620号原告肖健,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毅华,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文,总经理。被告格尔木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秀,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健诉被告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健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告与被告青海省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7元,减半收取5608.5元,由原告肖健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静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