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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袁德文诉被告袁中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袁德文,男,195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城郊乡刘楼村。委托代理人王北京,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袁中举,男,195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城郊乡刘楼村。原告袁德文诉被告袁中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志勇审判员  赵根生审判员  卢卫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