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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沈艳珍与向淑娟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艳珍,向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17号申请人沈艳珍,女,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申请人向淑娟,女,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申请人沈艳珍、向淑娟因沈艳珍在务工期间受伤发生纠纷,于2015年5月28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军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沈艳珍、向淑娟因沈艳珍在务工期间受伤发生纠纷,于2015年2月9日经来凤县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沈艳珍的全部医药费由向淑娟全部承担并已经全部结清。二、向淑娟一次性补偿沈艳珍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费等费用25000.三、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认可没有欺诈、引诱或乘人之危等不诚实信用芝情形。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德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