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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赤某与王某1、刘某2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赤某,王某1,刘某2,陈某1,陈某2,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监字第4号原审原告赤某,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某1,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某1,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某2,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王某2,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某1,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审被告陈某2,男,1981年8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原审被告蒋某,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原告赤某与原审被告王某1、刘某2、陈某2、陈某1、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了(2011)松民初字第62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审查并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长董德义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田雅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