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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行字第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碧���、范小芹与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碧强,范小芹,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行字第520-1号申请执行人林碧强,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范小芹,女,汉族,1973年2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林碧强,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7号四楼。法定代表人黄鹭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号3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萧忠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碧强、范小芹与被执行人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并冻结被执行人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厦门翠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10%的股权,因执行需较长时间,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榆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