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任一×与任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一×,任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618号原告任一×。被告任二×。法定代理人郭××(任二×之母),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一×与被告任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收取,原告自愿担负。代理审判员 刘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