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聂勤与王银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勤,王银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1461号原告聂勤。被告王银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勤诉被告王银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勤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勤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根据规定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惟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