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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聂勤与王银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勤,王银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1461号原告聂勤。被告王银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勤诉被告王银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勤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勤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根据规定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惟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