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赵新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新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菏牡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赵新院,农民。申请人赵新院申请宣告贾秀荣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新院诉称:我与被申请人贾秀荣系夫妻关系,自1988年冬天,贾秀荣离家出走,虽经多次寻找仍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达26年。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贾秀荣为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赵新院在本院审查时称:“贾秀荣原籍是巨野县的,在她父母离婚后,她随其母亲到了山西省运城县。后来她回巨野县找她父亲时,经人介绍我们认识,后就在一起生活了,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我们之间有两个孩子。大约在1986年,贾秀荣被山西警方以重婚罪给带走。后来,我们通过几次信,现在已经二十多年没有联系了。”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而本案,根据申请人赵新院的陈述,被申请人贾秀荣系涉嫌重婚罪而被山西警方带走,其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赵新院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