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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发军与崔正学、崔正中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发军,崔正学,崔正中,李高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4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发军,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清瑜,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正学,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正中,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高梅,居民。再审申请人王发军因与被申请人崔正学、崔正中、李高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民终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发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我方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坏的价值未提交证据或申请鉴定,对我方的诉求不予支持错误。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我方已尽到了举证义务,被申请人对我方提交的证据有异议,应当由被申请人向法庭申请重新进行评估或鉴定。综上,请求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崔正学、崔正中认为,2012年3月20日事故发生后,我们与政府一起找王发军协商房屋赔偿事宜,我们提出的方案是修复受损房屋并适当补偿,但其未同意。县里乡里的善后处理小组找常州的一家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其评估的价格进行赔偿。王发军拒绝评估赔偿,其提出要求赔偿40万元没有任何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崔正学、崔正中、李高梅三人合伙投资灌云县图河乡新世纪洗浴中心浴室,分开经营管理,事发时该洗浴中心由崔正中、李高梅经营管理。2012年3月20日,新世纪洗浴中心浴室锅炉发生爆炸,锅炉炸飞至王发军家中,造成王发军房屋及室内财产受损。王发军房屋经连云港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连房鉴字(2012)第111号鉴定书鉴定:综合评定危险性等级为C级,即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2013年4月1日,王发军起诉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要求崔正学、崔正中、李高梅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灌杨民初字第0136号民事判决:一、崔正学、崔正中、李高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王发军经济损失6800元;二、驳回王发军其他诉讼请求。王发军不服,上诉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诉讼期间,崔正学、崔正中申请证人杨某出庭作证,杨某当庭称2012年3月30日其受政府委托,配合县物价局调查处理因锅炉爆炸事故涉及37户,核实每户造成的财产损失程度,财产损失重大的是王发军家,物价部门、乡政府两次去了王发军家核准,王发军家不认可,要求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镇里请常州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王发军家亦不认可。崔家当时提出因为是邻居可以将房屋维修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王发军家不同意。王发军的代理人质证认为,证人只能证明出事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王发军对外地评估公司不信任,且没有对房屋进行危险评估鉴定。2014年10月2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民终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发军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发军提交的评估报告仅是一份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盖章的致委托方函,并未载明具体的评估方式和评估人员,且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评估报告均系王发军单方委托而出具,崔正学、崔正中、李高梅均不予认可。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房屋受损坏程度的依据。再者,王发军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中包括的25万元加固费用、物品损失3万元均是王发军自行估算,并无确切的依据。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释明要求王发军提交证据或申请鉴定,但王发军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亦未申请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鉴定,以致一审法院无法认定王发军的实际损失。因此,一、二审法院驳回王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王发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发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绍恒代理审判员  吴 艳代理审判员  丁晓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