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执字第1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维功与被执行人原曦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功,原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055-2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功,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原曦东,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维功与被执行人原曦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莱州执字第105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原曦东家庭共有的以其妻子原维婷名义的银行存款4300元。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5)莱州执字第1055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原曦东家庭共有的以其妻子原维婷名义的银行存款4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