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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罗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金威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金威光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金威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金威光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初字第52号原告: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青。被告:江门市江海区金威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昭基。被告:江门市金威光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江海区金威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金威光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欣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67元,减半收取593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熊屯发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国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