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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田国军申请执行洪景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国军,洪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田国军,住安达市。被执行人:洪景文,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田国军申请执行洪景文借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洪景文自己主动用工资履行欠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四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