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田国军申请执行洪景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国军,洪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田国军,住安达市。被执行人:洪景文,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田国军申请执行洪景文借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洪景文自己主动用工资履行欠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四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