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付红梅与常七斤宝、赵建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红梅,常七斤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357号原告付红梅,女,1980年4月13日生,蒙古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常七斤宝,男,1979年2月22日生,蒙古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农民,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红梅诉被告常七斤宝、赵建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依法通知其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付红梅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