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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付红梅与常七斤宝、赵建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红梅,常七斤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357号原告付红梅,女,1980年4月13日生,蒙古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常七斤宝,男,1979年2月22日生,蒙古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农民,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红梅诉被告常七斤宝、赵建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依法通知其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付红梅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