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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晓英、贾燊、贾宝昌与罗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212-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英,女,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贾燊,男,汉族,1989年3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贾宝昌,男,汉族,1936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罗国华,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晓英、贾燊、贾宝昌与被执行人罗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4)南溪罗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国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罗国华赔偿款1483元(大写:壹仟肆佰捌拾叁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