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与黄锡聪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黄锡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负责人:叶XX,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锡聪,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与黄锡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透支款本息168945.75元(暂计至2013年1月23日)及后续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678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状况,但其拒不履行及报告。经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依法委托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查找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