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x诉被告李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李x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刘x,女,汉族,1978年9月2日生,住郸城县南丰镇李庄行政村李庄村。委托代理人王其煜,系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生,住郸城县南丰镇李庄行政村李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李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和好后,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x负担。审判员 李廷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