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某某包装袋厂与某某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包装袋厂,某某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某某包装袋厂法定代表人李某辉,该厂厂长。住所地新化县。被告某某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包装袋厂与被告某某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包装袋厂撤回对被告某某硅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峥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