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XX与秦泽帅、解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秦泽帅,解洁,秦世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XX。被告秦泽帅。被告解洁。被告秦世俊。原告XX与被告秦泽帅、解洁、秦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泽帅、解洁、秦世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秦泽帅与被告解洁系夫妻关系,被告秦泽帅系被告秦世俊之子。被告秦泽帅、解洁因生产经营急需资金为由,于2011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由被告秦世俊为其提供担保。尔后,原告在多年的索款过程中,三被告均承诺所有借款于2015年1月30日前全部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的银行利息;2、判令被告秦世俊为被告秦泽帅、解洁的借款1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2011年10月25日被告秦泽帅与解洁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秦泽帅、解洁向原告借款12万元,被告秦世俊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证据(2)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三被告的身份情况,该三份身份证复印件系打借条当天三被告给原告的。三被告秦泽帅、解洁、秦世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秦泽帅、解洁系夫妻关系,被告秦世俊是被告秦泽帅的父亲。被告秦泽帅、解洁因经营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由被告秦世俊为其提供担保。被告秦泽帅、解洁于2011年10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XX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借款人秦泽帅解洁2011.10.25担保人秦世俊2011.10.25”。原告于借款当日将该120000元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秦泽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的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秦泽帅、解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秦泽帅、解洁偿还该笔借款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利息主张,本院认为,双方未就借款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可以随时偿还,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因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该笔借款,原告主张以借款人民币1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世俊在该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捺印,其应依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该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泽帅、解洁、秦世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泽帅、解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秦世俊为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吴海龙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保红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