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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三嘎与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嘎,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民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李三嘎。被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本院在执行李三嘎与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将案件款69021.04元划入执行专户,该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索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