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民初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僖菘与被告戈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僖菘,戈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511号原告李僖菘,男,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李玲玲、朱文全,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戈文辉,男,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僖菘与被告戈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僖菘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僖菘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僖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僖菘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