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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陆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洪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宾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洪伟,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住黑龙江省宾县。2013年8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非法所得2000元。2013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辩护人崔纯权,黑龙江崔纯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洪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洪伟、辩护人崔纯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8日10时10分许,在宾县宾州镇尚家乐宾馆201房间内,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控制交付,被告人陆洪伟将0.2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聂德龙。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陆洪伟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0.75克。陆洪伟贩卖甲基苯丙胺共重为0.98克。经侦查,陆洪伟于2015年1月18日在案发现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陆洪伟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陆洪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洪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其辩护人认为,陆洪伟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贩卖毒品数量较少,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13时40分许,哈尔滨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接群众聂德龙举报,称陆洪伟贩卖冰毒,可以配合公安机关抓捕。2015年1月18日10时10分许,在宾县宾州镇尚家乐宾馆201房间内,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控制交付,被告人陆洪伟将0.23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聂德龙。公安机关在现场将陆洪伟抓获并将其传唤到案,从其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0.75克。陆洪伟贩卖甲基苯丙胺共重为0.98克。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查获冰毒、毒资照片:涉案冰毒及所得赃款情况。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本案的案发及侦破情况。3、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依法收缴扣押的涉案冰毒及赃款发还情况。4、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陆洪伟出生于1968年11月10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非法所得2000元。2013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5、证人聂某某证言:2015年1月17日其举报陆洪伟贩毒,1月18日10时10分左右,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指派,其在宾县尚家乐宾馆201房间,与陆洪伟电话联系要购买冰毒,过十分钟左右陆洪伟来到宾馆卖给其一小包冰毒,其付了300元钱。陆洪伟开门要走时被警察抓住。6、被告人陆洪伟的供述:2015年1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聂德龙给其打电话说要买冰毒,10时30分许,在宾县尚家乐宾馆201房间,其以300元价格卖给聂德龙一小包冰毒,刚要走就被便衣侦查支队抓获。被抓时其身上带有四小包冰毒。7、鉴定意见:陆洪伟贩卖的粉红色晶体1包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0.23克;从陆洪伟身上查获的粉红色晶体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0.75克。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洪伟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陆洪伟自愿认罪,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陆洪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洪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对扣押的0.75克冰毒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文军代理审判员  张敬宇代理审判员  崔艳萍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英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