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均德与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德,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王均德,194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纪建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德诉被告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均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均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即1450元,由原告王均德负担。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祥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