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艳琼与李映帆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陈艳琼,女,1977年10月19日生。被执行人李映帆,男,1974年2月24日生。关于陈艳琼申请执行李映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富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映帆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艳琼于2015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映帆应当给付陈艳琼抚养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映帆主动履行了义务(已给付申请人陈艳琼的抚养费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执字第23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恩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