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娟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赤岸村林后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赤岸村林后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刘娟,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赤岸村林后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赤岸村林后自然村。代表人刘立荣,组长。申请执行人刘娟和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赤岸村林后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赤岸村林后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赤岸村林后村民小组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办事处会计核算中心的存款166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世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正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