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枣庄市志诚车辆有限公司、孔德振与孔德振、邱甲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志诚车辆有限公司,孔德振,邱甲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306号原告:枣庄市志诚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西昌中路东侧沿街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赛凤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兆波,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孔德振。被告:邱甲启。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志诚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德振、邱甲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孔德振、邱甲启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枣庄市志诚车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孔德振、邱甲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枣庄市志诚车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园园人民陪审员 郝田荣人民陪审员 孙思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