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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芝清诉被告赵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赵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889号原告王芝清,女,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1号工商银行大楼9层。被告赵晨,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芝清诉被告赵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芝清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芝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芝清负担。审判员  张全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树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