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毛仕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毛仕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1号。负责人许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静,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姜畲镇。被告毛仕祥,女,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告毛仕祥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仕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撤回对被告毛仕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易享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鄢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