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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廖某某,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肖苏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羊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