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美娜与李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娜,李永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李美娜,女。委托代理人李志军,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娜诉被告李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娜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李美娜负担。审 判 长  王景海审 判 员  杨艳松人民陪审员  张福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