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香荣与刘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荣,刘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张香荣。被告刘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香荣诉被告刘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香荣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张香荣负担。审判员 高文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先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