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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香荣与刘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荣,刘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张香荣。被告刘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香荣诉被告刘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香荣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张香荣负担。审判员  高文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先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