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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璩某某故意��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璩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孟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璩某某,男,1979年5月5日出生。辩护人张春福,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霞、刘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璩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春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璩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璩某某在有期徒���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璩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璩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璩某某系自首;2、被告人璩某某在家属协助下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璩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璩某某辩护人并提交了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璩某某在孟州市汇丰步行街“马大哈”饭店吃饭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因劝酒发生言语争执,饭后在“马大哈”饭店一楼大厅,被告人璩某某持刀朝被害人刘某某砍两刀,又追砍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璩某某自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成龙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另���明,案发后,被告人璩某某在家属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病例复印件、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到案证明、羁押证明、支付凭证、发、破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撤诉裁定。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视听资料:照片、光盘。6、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4年1月8日晚上我和张某某在孟州市汇丰步行街“马大哈”饭店内吃饭时因劝酒和璩某某发生争执,后来他持刀将我俩砍伤了。(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4年1月8日晚上我和刘某某在孟州市汇丰步行街“马大哈”饭店内吃饭时因劝酒和璩某某发生争执,后来他持刀将我俩砍伤了。7、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某证明:2014年1月8日晚上我过生日在孟州市汇丰步行街“马大哈”饭店请客,璩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三个人都去吃饭喝酒了。(2)证人吕某某证明:我在孟州市汇丰步行街“马大哈”饭店工作。2014年1月8日晚上我看见一名男子在饭店内持刀乱砍。(3)证人刘某甲证明:我在孟州市汇丰步行街“马大哈”饭店工作。2014年1月8日晚上我看到有人拿刀,场面很乱。(4)证人郭某某证明:我是孟州市汇丰步行街“马大哈”饭店经理。2014年1月8日晚上我看见有人在饭店内争执,我就拦了一辆出租车让他们去医院了。8、被告人璩某某供述:2014年1月8日晚上我在孟州市汇丰步行街“马大哈”饭店吃饭时因劝酒与两人发生争执并持刀将其砍伤。后来我知道这两人叫刘某某和张某某。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璩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璩某某在家属协助下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璩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杜新民审 判 员 张菊玲代审判员 刘方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