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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行立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起诉人陈延和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立初字第29号起诉人陈延和2015年5月26日,本院收到陈延和的起诉状,请求撤销本院(1995)洛行终字第65号、第66号行政判决,维持本市涧西区法院(1995)涧行初字第2号、7号行政判决,并追究审判人员违法办案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陈延和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延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洪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丁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