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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天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经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经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聚星街998号。法定代表人喻太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宪军,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欣,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经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68号3楼。法定代表人崔晓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传江,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建军,江苏省经泰工贸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上诉人江苏天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经泰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6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63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2343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苏天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飞鸽代理审判员  涂 甫代理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程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