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福旺与孙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张福旺。委托代理人:董彦军,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玉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旺诉被告孙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福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旺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福旺承担。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永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