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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福旺与孙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张福旺。委托代理人:董彦军,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玉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旺诉被告孙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福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旺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福旺承担。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永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