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秦凤福与天津市茂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凤福,天津市茂源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537号申请人秦凤福,农民。被执行人天津市茂源实业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字营村,法定代表人,张文立。在本院执行申请人秦凤福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茂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田崇林审判员 高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