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法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永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兆元,男,汉族,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老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任永智,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谢可伟,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冯孟元,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袁树民,男,1975年3月12月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许奎协,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郎红军,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永智、谢可伟、冯孟元、崔长志、袁树民、许奎协、、郎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系统将被执行人任永智存款扣划至茌平县人民法院,其它无存款,车管、房管部门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3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