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异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韩书刚与常熟市宏星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书刚,吴蓉,常熟市宏星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昆山玉帛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异字第00008号异议人韩书刚(被执行人)。异议人吴蓉(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何沈君(代理上列二异议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宏星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法定代表人王文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昆山玉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新镇春晖路794号。法定代表人韩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宏星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玉帛纺织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韩书刚、吴蓉认为法院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是错误的,为此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经过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韩书刚、吴蓉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韩书刚、吴蓉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韩书刚、吴蓉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邵 钧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宗德 来自: